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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税服务
首页 > 财税服务
财税代理税务登记变更
更新时间:2015-03-20 18:16:31点击次数:1581次
广州公司财税咨询提醒您“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后,因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,向税务机关申请将税务登记内容”。
重新调整为与实际情况一致的一种税务登记管理制度。
纳税人发生以下变更项目时,应进行税务登记变更一下项目:
1.改变单位名称;
2.改变法定代表人、负责人或业主;
3.改变经济性质或隶属关系;
4.改变住所、经营地点但不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;
5.改变经营方式;
6.改变生产经营范围;
7.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;
8.增减开户银行及账号;
9.改变企业形式;
10.改变核算方式;
11.增减注册资金;
12.增减投资总额;
13.改变生产经营期限;
14.改变财务负责人;
15.改变办税人员;
16.改变总机构、分机构、支机构名称;
17.增减分支机构;
18.改变其它税务登记内容。
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所需资料及期限
(一)申请资料
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应填报《变更税务登记表》,同时提交如下资料:
1.纳税人因变更工商登记而需变更税务登记的:
(1)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营业执照(注册登记执照)原件及复印件;
(2)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;
(3)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正本、副本和税务登记表;
(4)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。
2.非工商登记变更因素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:
(1)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;
(2)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正本、副本和税务登记表;
(3)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。
(二)办理期限
1.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,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,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它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,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。
2.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,按规定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它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,或者税务登记的变更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,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(发生变化)之日起30日内,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。
3.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,应当依法向原扣缴税款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扣缴税款登记;办理变更扣缴税款登记的方式,比照税务登记证件的变更办理规定执行。
重新调整为与实际情况一致的一种税务登记管理制度。
纳税人发生以下变更项目时,应进行税务登记变更一下项目:
1.改变单位名称;
2.改变法定代表人、负责人或业主;
3.改变经济性质或隶属关系;
4.改变住所、经营地点但不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;
5.改变经营方式;
6.改变生产经营范围;
7.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;
8.增减开户银行及账号;
9.改变企业形式;
10.改变核算方式;
11.增减注册资金;
12.增减投资总额;
13.改变生产经营期限;
14.改变财务负责人;
15.改变办税人员;
16.改变总机构、分机构、支机构名称;
17.增减分支机构;
18.改变其它税务登记内容。
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所需资料及期限
(一)申请资料
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应填报《变更税务登记表》,同时提交如下资料:
1.纳税人因变更工商登记而需变更税务登记的:
(1)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营业执照(注册登记执照)原件及复印件;
(2)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;
(3)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正本、副本和税务登记表;
(4)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。
2.非工商登记变更因素而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:
(1)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资料;
(2)税务机关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正本、副本和税务登记表;
(3)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。
(二)办理期限
1.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,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,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它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,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。
2.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,按规定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它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,或者税务登记的变更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,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(发生变化)之日起30日内,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。
3.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,应当依法向原扣缴税款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扣缴税款登记;办理变更扣缴税款登记的方式,比照税务登记证件的变更办理规定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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